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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

        發布時間:2012-12-03 19:06:05訪問次數:信息來源:

        •       1范圍

              2術語和定義
              2.1營養標簽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營養標簽是預包裝食品標簽的一部分。
              2.2營養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繁殖以及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及維生素等。
              2.3營養成分
              食品中的營養素和除營養素以外的具有營養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營養成分的定義可參照GB/Z21922《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
              2.4核心營養素
              營養標簽中的核心營養素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
              2.5營養成分表
              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含量和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范性表格。
              2.6營養素參考值(NRV)
              專用于食品營養標簽,用于比較食品營養成分含量的參考值。
              2.7營養聲稱
              對食品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聲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質含量水平。營養聲稱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
              2.7.1含量聲稱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含有”、“高”、“低”或“無”等。
              2.7.2比較聲稱
              與消費者熟知的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或能量值進行比較以后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增加”或“減少”等。
              2.8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
              2.9修約間隔
              修約值的最小數值單位。
              2.10食部
              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3.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應使用中文。如同時使用外文標示的,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號不得大于中文字號。
              3.3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況除外),方框可為任意尺寸,并與包裝的基線垂直,表題為“營養成分表”。
              3.4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各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見附錄A。
              3.5營養標簽的格式見附錄B,食品企業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包裝面積的大小和形狀等因素選擇使用其中的一種格式。
              3.6營養標簽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4強制標示內容
              4.1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當標示其他成分時,應采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
              4.2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規定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
              5可選擇標示內容
              5.1除上述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成分表中還可選擇標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聲稱方式見表C.1。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滿足表C.3的要求和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比較聲稱,聲稱方式見表C.3。當某營養成分同時符合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時,可以同時使用兩種聲稱方式,或僅使用含量聲稱。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同義語見表C.2和表C.4。
              5.3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符合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可使用附錄D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應對功能聲稱用語進行任何形式的刪改、添加和合并。
              6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
              6.1預包裝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據食品的特點或推薦量規定。
              6.2營養成分表中強制標示和可選擇性標示的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標示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當不標示某一營養成分時,依序上移。
              6.3當標示GB14880和衛生部公告中允許強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營養成分時,其排列順序應位于表1所列營養素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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